【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2000]2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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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有应税收入的部队,武警等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凡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部队、武警单位,都应纳入地方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范围,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相关手续。
军队、武警在从事对内、对外经营活动中,要加强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区分对内、对外经营的,要一律按对外经营,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