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马地税函[2004]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2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文件精神,分清在何种情况下应开具《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在日常征管工作和检查中,应加强对专用发票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醒发票取得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发票并认真鉴别发票真伪,如有疑问或发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请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