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8]1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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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冶炼企业阳极泥分摊进项税金的请示》(铜国税发[1998]80号)悉。
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铜过程中附产含金、银的阳极泥,委托其他企业提炼加工出金、银收回后销售。金、银属按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销售金、银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不予抵扣。鉴于该公司无法准确划分金、银的进项税额,因此,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金、银的销售额与用铜精矿生产的各种产品(电解铜、硫酸和金银等)销售额合计数之比进行计算。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