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91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9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