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甘地税一[200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承包的公路、铁路和输油(汽)管道工程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的上述工程跨地(州、市)、县(市、区)的,应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纳税人承包的上述工程跨省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工程承包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同时,为了兼顾省内各地区的利益,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省内各地区的工程实际完工量,将征收的营业税款划拨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