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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财农(发)[2006]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有关区、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你们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时,一律实行转账支付,严禁现金支出。

    二、各地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在批复计划的财政年度内足额落实。否则,在大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评价时,被视为不合格,并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三、凡无正当理由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无论滞留在哪一级财政部门,均按规定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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