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法便函[200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法便函[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统计,特别要注意该通知最后一段强调,从2004年一季度开始,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工作补充要求:一是统计口径上,2004年上报统计表时,“累计数”栏要累加2003年的数据;二是国税发明电[2003]43号文件的附表三(即提高起征点的统计表)要随同附表二按季上报。
效果分析与统计报表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省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