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计价房[2000]14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监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对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做为收付款凭证,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经研究决定,原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监制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补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游览参观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履行发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