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监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计价房[2000]14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监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对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做为收付款凭证,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经研究决定,原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监制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补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游览参观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履行发票管理职责。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