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社[2003]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的精神,规范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加强促进再就业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共同制定了《广东省促进再就业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2003年6月25日广东省促进再就业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再就业省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专款;
(二)从省财政原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
(三)省级再就业基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财力较弱地区和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补贴,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三)吸纳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劳动力市场信息和网络建设补助;
(六)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
(七)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补助资金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第四条 省级财政对各市、县再就业资金的补助实行与地方经济状况、财政实际投入、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相联系的分配原则。
第五条 省对各地的补助项目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补助标准和核定办法由各地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
(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各市上年度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再就业工作任务、资金需求及地方财政预算投入等情况,按照再就业资金年度计划,采取因素法的办法,确定各市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并下达到各地级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
(二)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将预算指标分解到所属县(区)的方案,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
(三)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地上报的分解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和任务指标。
第七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全年指标一次性下达、年中检查跟踪,年终考核评估的办法。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依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规定,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子系统为平台,实行全省联网监控运作。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岗位补贴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季度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必须坚持补助资金专项专用的原则。每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规定的范围与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统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各项补助资金的用途。
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申请报告、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已接受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职业介绍成功后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审核加具意见后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建立报表制度。
(一)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于每季度和每年终后的15日内,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上报下列资料:(1)全市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数(包括省属企业);(2)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季度报表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3)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及再就业人员预计数;(4)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附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5)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每季度及年终要将促进再就业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虚报、漏报。
第十二条 各地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要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补助资金检查跟踪制度。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共同组织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核减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单位和个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补助资金,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