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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1]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银行等金融单位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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