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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赣财综〔2012〕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6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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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报省旅游信息和培训中心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赣旅函〔201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江西省旅游条例》以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的有关规定,同意经江西省旅游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

培训费标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资料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应使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培训费上缴至财政汇缴专户,财政汇缴专户缴库时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103类“政府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其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培训费必须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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