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7]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并将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局。
二O O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