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闽财税〔2010〕70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福建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