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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授予高淳等县(市、区)江苏省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称号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发〔200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创建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活动,积极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经组织评审,现决定授予高淳、阜宁、邳州、淮阴4县(市、区)“江苏省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称号。希望上述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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