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1]2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南省邮电工程局《关于申请工资总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函》(海南移动工程函〔2001〕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海南省邮电工程局2001年度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