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6]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抓紧时间对内组织培训, 对外宣传辅导。
二、各市州根据总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表样,自行印制纳税申报表。为节省印制成本,各地可采取单份印刷或网上下载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省局以前制定的纳税申报表格式及相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