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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财税[2005]5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43号    2005年6月13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2005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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