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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税银划缴工作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地税函[2004]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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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税银划缴工作的请示》(宁地税征﹝2003﹞306号)收悉。经研究,为了方便农村“双定”纳税户申报缴税,同意你局在确保税款安全的情况下,在国地税未分设县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税银一体划缴工作。具体工作开展的程序、方法、应注意事项等等,参照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税银一体划缴办法的原则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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