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04]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税银划缴工作的请示》(宁地税征﹝2003﹞306号)收悉。经研究,为了方便农村“双定”纳税户申报缴税,同意你局在确保税款安全的情况下,在国地税未分设县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税银一体划缴工作。具体工作开展的程序、方法、应注意事项等等,参照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税银一体划缴办法的原则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