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
【时 效 性】 |
2012年第 4 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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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49 |
【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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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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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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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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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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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我市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公告中确定在天津市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纳税人中推行使用机打发票。根据我市推行通用机打发票工作安排,决定扩大通用机打发票的推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推行的单位包括: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汉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宁河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二、启用时间:2012年10月10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