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

【时 效 性】 2012年第 4 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9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我市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公告中确定在天津市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纳税人中推行使用机打发票。根据我市推行通用机打发票工作安排,决定扩大通用机打发票的推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推行的单位包括: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汉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宁河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二、启用时间:2012年10月10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