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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3]1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营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发[2003]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下述保险期限超过一年、到期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险种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人寿保险

    (一)首创安泰999还本两全保险;

    (二)首创安泰安福终身寿险;

    (三)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

    (四)首创安泰双星报福还本两全保险;

    (五)首创安泰双星保吉还本两全保险;

    (六)首创安泰安康增值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健康保险: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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