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发[200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厦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自行印制、张贴《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广为宣传,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储蓄网点广为宣传,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
广东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