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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す?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す?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辽财综[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列出的十三个部门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应从2002年1月1日起照章征收营业税。对收取上述费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使用税务发票的具体事宜,由省局另行下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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