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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终止我与原民德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税发[1991]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接外交部1991年11月25日(91)外条函第1050号函,中德两国外交部关于中国与原民德条  约处理问题的磋商经两轮会谈后已告结束,并签署了会谈经要。现根据会谈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对我国分别与联邦德国、原民主德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6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自1990年10月3日起终止;但协定的规定至1990年12月31日在原民德地区继续适用。在此期间,对原民德居民在我国的有关税务问题,也仍享受该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
    
    二、1985年6月1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原则上可以自1990年10月3日起适用于统一的德国;但中德双方主管当局将就该协定举行进一步的磋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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