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黄政办发 [2004] 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2004年9月13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市属、区属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收缴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职工安置资金有缺口的,经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实行“先征后返”,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先由市国土资源局缴入市财政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户”,再经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审定数额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返还给改制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招、拍、挂方式运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