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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洱县卫国发展装饰板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2]7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思茅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洱县卫国发展装饰板厂企业所得税税率调减问题的请示》(思国税发[2002]321号)收悉。根据《处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10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云财税[2002]38号)的规定,经研究,暂同意普洱县卫国发展装饰板厂自2002年起减速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3年度以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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