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绍市国税流[2006]2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相关处室、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宣传落实工作,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2007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