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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7]3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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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下列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部分土地使用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问题因我市尚未开征土地使用税,《通知》本次取消的部分土地使用税行政审批项目,暂不涉及我局具体征管事项。

    二、关于加强相关地方税的减免税管理《通知》规定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是指相关文件对应的减免税项目不再执行。各基层局应严格依照有关条例规定和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加强地方税的减免税管理。

    二○○七年七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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