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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

    2002年1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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