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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免征铜陵车辆厂200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2]4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规定,对铜陵车辆厂(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继续给予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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