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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非典”期间缓税政策后续执行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地税发[2003]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典”期间缓税政策后续执行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经市政府同意,对符合《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03]55号)规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其间享受缓税政策的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应缓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额免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规定,对出租汽车公司免征的税款,全部用于调减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3.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4.各基层局要及时将此政策通知相关纳税人,抓紧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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