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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建办综函[2005]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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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请示》(鄂建[2004]14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年印发的《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是根据加强小城镇维护管理的需要确定的,是对《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的进一步补充。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此复。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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