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函[2003]3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工作。各地收文后必须立即对“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撤账销户工作。
二、在各项已查结应缴查补收入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收入全部清理入库,并做好与开户银行对账一致的基础上,稽查部门应及时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等全部移交同级计财部门,计财部门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归档保管和结报缴销。计财和稽查部门要共同配合,顺利完成撤账销户清理工作。
三、做好“税款预储账户”撤销的准备工作。通过“税款预储账户”扣缴税款的单位,要积极探索其他扣税方法下的税银(库)专用联网或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等的扣缴模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