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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对有关凭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9]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我局对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的凭证、帐表单及有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以下所列的凭证、帐表单及有关收费项目,从1999年2月1日起停止收费。为了避免造成浪费,停止收费后,各区县(市)局继续使用下列凭证、帐表单,市局将按照上年各单位在市局领购的数量核定发放。

    停止收费的凭证、帐表单及收费项目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2.重庆市销货清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5.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6.重庆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额抵扣单7.集中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明细汇总表8.重庆市小额收购清单9.保证金收据 10.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11.金银首饰加工证明单1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保管费。

    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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