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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2012年第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830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2830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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