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所发[1998]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参与企业改组、改制,掌握清楚企业改组、改制的具体形式。对改组、改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办理,预防企业通过改制,使应缴国家的税收“悬空”。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