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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06]5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20元提高到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40元提高到60元。执行期限暂定为2006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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