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工商[1990]1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