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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马财[2004]2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县(区)财政局,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4]9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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