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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第0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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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森田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免征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保[2004]2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4]1369号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7月与森田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10万美元,期限为5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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