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8]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将五年超税负返还情况书面总结及统计五年返还税款总额于1999年8月底前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