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函[2004]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政策模具企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从
2、将重庆江东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等
请依照执行。
附件:1、停止执行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2、增补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