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发[2006]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直辖后,为了充分调动全市人民建设新重庆的积极性,激励各界人士奋力拼搏,开拓创新,为振兴重庆作贡献,市委、市政府先后设立了“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
鉴于“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获得者对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的重大贡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含“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