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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财行政〔2004〕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9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具体为:副科级由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115元。


   
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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