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1999]4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使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其他财政财务规定相衔接,解决近期出台的各项补贴应在税前予以扣除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补贴额由40元提高到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此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