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函[2002]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的要求,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按月预缴。同时,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44号)第七条,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