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2]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的要求,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按月预缴。同时,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44号)第七条,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