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地下建筑是指完全建在地面以下,没有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按照地上房屋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