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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地下建筑是指完全建在地面以下,没有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按照地上房屋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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