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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字[2000]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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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长沙县、永兴县、津市市财政局: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试点县市农业特产税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除烟叶特产税继续实行收购环节征收外,其他品种的农业特产税一律取消收购环节征收,全部实行生产环节征收(具体税目税率见附表)。

    二、我省自行开征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品目,按不低于8%的税率执行。

    三、除烟叶以外,随农业特产税正税征收不超过税额20%的附加。具体附加比例由各试点县市提出,报请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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