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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防治“非典”和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地税发[2003]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03]55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低“非典”影响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政发[2003]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旅游业的免税范围,按营业税税目中规定的旅游业掌握。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管的从事饮食、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业户,按现行税收征收定额的75%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汽车司机按现行税收征收定额(指定额征收的50元个人所得税)的50%征收。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除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其他各税按规定征收。

    五、对个别未纳入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并具有合法经营权的个体出租汽车业主,比照出租汽车公司政策执行。

    六、对未按政府要求停止经营或关闭的相关单位和场所,不得享受“停业、关闭期间”的优惠政策;对停止、关闭后提前经营的,从经营的次月起恢复征税。

    七、除省局通知中已明确的减免缓税权限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纳税人自行掌握,各基层局监督执行。

    八、对省局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停业、关闭的起始时间,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九、对省局通知中规定的应由市局审批的免税或缓征政策,各基层局调查审核后,一次性将纳税人的所有资料报送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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