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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发[2002]1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该条例废止后从2002年7月1日起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税办法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1952年5月21日公布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1952年7月18日公布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及2000年6月20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0]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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