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价费[200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畜牧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2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收费单位在收取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时,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2005]28号文件有关收费范围的规定,不得擅自突破。若有违反,按乱收费行为予以查处。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财政部门领用规定票据,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5]237号
2005-12-30
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青价费[2005]89号)收悉。
青岛市畜牧管理部门发放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5]28号批准立项收取标志牌工本费。现根据制作成本,核定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为每证10元,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标志牌制作,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青岛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授权青岛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